中新网6月4日电 据国家海洋局网站消息,国家海洋局近日印发《南极考察活动行政许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今后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想去南极开展某些类别的考察活动,必须提前向国家有关部门递交申请书。只有在申请受理并经行政许可审批后,方可起程。
《规定》共5章33条,从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监督管理等方面对中国南极考察活动进行规范。
《规定》要求,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展6类可能破坏南极环境和生态系统的考察活动应当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这些活动包括:进入南极时携带非南极本土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等有机生物,食物除外;猎捕哺乳动物、鸟类及无脊椎动物,采摘和采集植物以及其他可能干扰动植物的活动;采集南极陨石;进入南极特别保护区的活动;在南极建立人工建造物的活动;其他可能损伤南极环境和生态系统的活动。
《规定》要求,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上述6类南极考察活动前,可在每年4月1日至30日之间提交当年6月1日至下年度5月31日之间赴南极开展考察活动的申请。申请书包括活动名称及方案、申请者信息、带入物品清单、活动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评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申请审批获准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携带有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方可前往南极开展相关活动。
据悉,近年来,随着南极活动日趋多样化,参与南极考察活动的人员数量日益增多,组织与考察活动方式更加社会化,人员构成也日趋多样化,尤其是社会团体组织的南极旅游、探险及科普考察等活动呈迅速上升趋势,这对南极考察活动的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据国家海洋局极地考察办公室有关人员介绍,2004年国务院412号令将南北极考察活动作为确有必要的行政审批项目予以保留,国家海洋局据此制定了《规定》。其目的就是为进一步规范南极考察活动许可的管理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国国家形象和南极考察活动秩序,履行南极条约体系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除明确开展特定南极考察活动需要许可外,《规定》还对环境影响评估、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南极现场的监督检查职责等作了说明。《规定》特别指出,当活动可能对南极环境和生态系统产生轻微或短暂影响时,应当提交初步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当活动可能对南极环境和生态系统产生大于轻微或短暂影响时,应当提交全面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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