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首次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地位;198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地位进行重申;1998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做了详细、具体的规定;2003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将环境影响评价确定为具有强制约束力的管理制度。
我国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管理体系。由于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工艺、不同原材料的建设项目产生污染物种类和数量不同,对环境的影响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分类管理:对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对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专项评价;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和登记表统称为环评文件。
为了有效保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质量,国家对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实行资质审查制度,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国家认定的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要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项目业主(中石油云南石化有限公司)委托青岛中油华东院安全环保有限公司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青岛中油华东院安全环保有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的甲级评价单位(证书编号:国环评证甲字第2405号),可以从事化工石化医药类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多年来,编制完成了多项大型炼油化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如:辽阳石化分公司550万吨/年炼油项目、新疆独山子石化1000万吨/年炼油和100万吨/年乙烯工程、中(国)委(委内瑞拉)广东石化2000万吨/年重油加工工程、苏丹喀土穆炼油厂项目等。在中国石油云南1000万吨/年炼油项目环评过程中,青岛中油华东院安全环保有限公司编制了环评大纲,进行了环评大纲的专家技术咨询,开展了现场调查、现状监测和影响预测等工作,并邀请国内权威专家组织了大气、地表水等专题的多次技术论证。按照环评文件编制的法定要求和技术规范,完成了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中国石油云南1000万吨/年炼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上报环保部后,经过严格的技术评估和技术复核,环保部于2012年7月批复同意。
中国石油云南1000万吨/年炼油项目环评从委托到批复,前后历时两年七个月,经过了严谨的科学论证。该项目是中缅油气管道配套的炼油项目之一,符合国家能源战略和产业政策,满足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相关地方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项目采用全加氢工艺流程和先进工艺技术,达到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后,污染物可做到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要求,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可以满足风险事故的防范和处理要求,环境风险水平可以接受。
综上所述,中国石油云南1000万吨/年炼油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在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各项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条件下,从环境保护角度论证,项目建设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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